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六二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7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六二八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伯欣 訴訟代理人 林志俊 被 告 友欣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兼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清鎮 被 告 陳林 馬中正 黃水木 右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清鎮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其正 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關於「陳林『過』」記載,應更正為「陳林『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秀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林秀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