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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六二八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陳秀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六二八號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伯欣
訴訟代理人
林志俊
被告
友欣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兼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清鎮
被告
陳林
被告
馬中正
被告
黃水木
右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清鎮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其正

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關於「陳林『過』」記載,應更正為「陳林『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秀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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