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六二八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六二八號
- 原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伯欣
- 訴訟代理人
- 林志俊
- 被告
- 友欣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兼右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清鎮
- 被告
- 陳林
- 被告
- 馬中正
- 被告
- 黃水木
- 右三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陳清鎮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其正
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關於「陳林『過』」記載,應更正為「陳林『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