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0一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8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0一七號 原 告 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正井 訴訟代理人 池秀諒 王美惠 被 告 鴻溢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八十三號一樓 兼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必粹 住台北縣永和市○○路四一二巷二十弄二十四號三樓 被 告 李必達 住台北縣永和市○○路四六三巷十四弄五號四樓 孫正宜 住 楊書元 住台北縣永和市○○路四一二巷二十弄二十四號三樓 羅文彥 住台北市松山區○○○路○段二三四號十五樓之三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 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附表之記載,應更正如附件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漏列如附件所示之附表,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秀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九 日 書 記 官 林秀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