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一五號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一五號
- 被告
- 貿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富鴻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右被告與原告福宏毛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本院,並逕自送達繕本予對造。
理由
一、為便於整理爭點,而達審理集中化之目標,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被告提出答辯狀,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規定即明。
二、答辯狀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官 陳盈如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答辯狀記載內容:
㈠答辯之事實及理由,應具體表明,依左列情形敘述:
⒈答辯之聲明、事實、理由及證據。
⒉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證據不爭執部分。(請以條列方式記載)
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證據爭執部分及理由。(請以條列方式記載)
⒋應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應全部記載。如係人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
訊問事項、與待證事實之關係;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外,應提出影本
,原本俟開庭時提出。
例如:
應證事實一:
證據:①證人甲000(住:...)
訊問事項與待證事實之關係
②書證一
應證事實二:
證據:①
(以此類推)
⒌如經兩造同意者,證人得於法院外以書狀陳述,惟仍應具結,並將結文附於書
狀,經公證人認證後提出於本院(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五條第三項、第六項及
第三百十三條之一參照)
㈡答辯狀應就訴訟關係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例如主張事實之法律關係,關於
事實、證據及法律關係等,在實務上或學說上所採之法律見解)並提供相關資料
。
㈢如有委任訴訟代理人,應載明訴訟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址,並提出委任狀。
所提答辯狀及書證應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對造,並自行保留回證,俾利對造就曾
否受領前項書狀繕本或影本有爭議時之釋明。
被告逾期提出答辯狀者,應以書狀說明其理由。未依規定說明者,本院得依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準用同法第二百七十六條規定,認被告於言
詞辯論期日不得再主張,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