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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一五號

返還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陳盈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一五號

原告
福宏毛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蕭介生律師
被告
貿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富鴻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盈如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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