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一五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一五號
- 原告
- 福宏毛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蕭介生律師
- 被告
- 貿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富鴻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盈如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