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三八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三八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丁○○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立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丙○○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立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丙○○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貳拾陸萬壹仟零貳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肆仟貳佰零肆元,折合新台幣柒萬貳仟陸佰壹拾貳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貳仟伍佰陸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叁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官 黃書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