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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一二四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楊絮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一二四號

原告
頡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美慧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玉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玉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伍拾捌萬叁仟玖佰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伍仟貳佰捌拾元,折合新台幣柒萬伍仟捌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伍仟柒佰玖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審判長 法 官 楊絮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高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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