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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二一三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郭美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二一三號

原告
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志尚
法定代理人
被告
光大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被告
台灣新學友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郭美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二  日

書 記 官 陳如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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