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七六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七六號
- 原告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旭東 住同右
- 送達代收人
- 吳如卿 住台北市○○○路○段二0七號一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鴻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丙○○、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億玖仟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玖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貳佰玖拾萬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佰捌拾玖萬玖仟玖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四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四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官 李維心
~B書記官 林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