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七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2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七六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住同右 送達代收人 吳如卿 住台北市○○○路○段二0七號一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鴻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丙○○、甲○ 、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億玖仟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玖拾陸萬 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貳佰玖拾萬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佰捌拾玖萬玖仟玖佰伍拾陸元 。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四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四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八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維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八 日 ~B書記官 林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