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七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3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七六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 人 徐旭東 住同 送達 被 告 鴻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十二號二樓 兼法定代理人 丙○○ 住台北市○○○路○段十二巷八弄三三之三號 被 告 甲 ○ 住台北市○○路○段一一二巷十一號二樓 乙○○ 住台北市○○路○段二0七之三號十一樓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八日裁定,命原告於 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維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B書記官 林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