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七六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七六號
- 原告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旭東 住同
- 被告
- 鴻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十二號二樓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住台北市○○○路○段十二巷八弄三三之三號
- 被告
- 甲 ○ 住台北市○○路○段一一二巷十一號二樓
- 送達
乙○○ 住台北市○○路○段二0七之三號十一樓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八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維心
~B書記官 林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