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5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二二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黃雯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二二號

原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鐘雄
訴訟代理人
吳鴻瑧
被告
中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仟肆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拾肆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肆拾肆萬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拾參萬玖仟玖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法 官 黃 雯 惠

            書記官姓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