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二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二二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鐘雄 訴訟代理人 吳鴻瑧 被 告 中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柒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仟肆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拾肆萬 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肆拾肆萬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拾參萬玖仟玖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 雯 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 書記官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