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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三四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賴錦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三四號

原告
中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 珊

              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倫嘉科技有限公司、丙○○、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倫嘉科技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貳佰捌拾柒萬貳仟玖佰壹拾伍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萬貳仟玖佰壹拾元,折合新台幣壹拾貳萬捌仟柒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貳萬捌仟陸佰捌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兩造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丙○○、張文

一、乙○○最新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官 賴錦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三  日

                    書 記 官 葛映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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