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五四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五四號
- 原告
- 甲○○
- 原告
- 送
- 被告
- 美得彼餐飲設備股份有限公司即柏力餐飲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台北市○○區○○路五五五號九樓之二十一
- 法定代理人
- 王朱岑 住台北市○○路○段一五巷一七號二樓
- 住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鴻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