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五九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五九號
- 原告
- 欣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建寶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仟伍佰叁拾捌萬柒仟伍佰捌拾壹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拾壹萬柒仟玖佰伍拾玖元,折合新台幣叁拾伍萬叁仟捌佰柒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拾伍萬叁仟捌佰叁拾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將繕本逕送被告。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官 胡宗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