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重訴字第五五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重訴字第五五九號 原 告 欣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建寶 被 告 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 設台北市○○○路○段一巷 法定代理人 鄭文隆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次按原告之訴其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裁 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 十年三月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 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鄭純惠 法 官 劉坤典 法 官 胡宗淦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劉寶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