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七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七四號 原 告 廣信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住 訴訟代理人 劉立恩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仟零壹拾貳萬玖仟捌佰元折合銀元壹仟叁佰 叁拾柒萬陸仟陸佰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拾叁萬叁仟柒佰陸拾陸元,折合新 臺幣肆拾萬零壹仟貳佰玖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三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柄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三 日 書 記 官 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