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重訴字第六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1 月 20 日
- 法官黃蓓蓓
- 法定代理人乙○○、甲○○
- 原告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大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重訴字第六一○號 原 告 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大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由甲○○為被告大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榮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 訴訟。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於起訴當時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陳榮典,嗣於訴訟繫屬中變更為甲○○, ,此有原告所提出之被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一件為證,從而本件自應由甲○○ 為被告大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而續行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蓓蓓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法院書記官 柯金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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