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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重訴字第六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20 日
  • 法官
    黃蓓蓓
  • 法定代理人
    乙○○、甲○○

  • 原告
    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大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重訴字第六一○號 原   告 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大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由甲○○為被告大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榮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 訴訟。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於起訴當時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陳榮典,嗣於訴訟繫屬中變更為甲○○, ,此有原告所提出之被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一件為證,從而本件自應由甲○○ 為被告大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而續行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蓓蓓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法院書記官 柯金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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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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