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六○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六○號
- 原告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旭東
- 送達代收人
- 吳如卿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鴻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丙○○、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鴻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丙○○、甲○、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肆佰捌拾叁萬捌仟叁佰柒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拾肆萬捌仟叁佰捌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肆萬捌仟叁佰肆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五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二、原告並應提出被告鴻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被告丙○○、甲○、乙○○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官 姜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