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六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3 月 15 日
- 法官黃柄縉
- 法定代理人吳桂霖
-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吉成分行法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
-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六二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吉成分行 法定代理人 吳桂霖 訴訟代理人 馮振勝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勤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甲○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勤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 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肆佰玖拾捌萬零壹佰柒拾玖元,應繳 裁判費銀元肆萬玖仟玖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捌佰零貳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肆萬 玖仟柒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叁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被告公司最新登記事項卡及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 (四)準備書狀一件並將繕本叁份逕送被告另副知本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柄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五 日 書 記 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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