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六二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六二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吉成分行
- 法定代理人
- 吳桂霖
- 訴訟代理人
- 馮振勝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勤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勤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肆佰玖拾捌萬零壹佰柒拾玖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萬玖仟玖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捌佰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柒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叁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被告公司最新登記事項卡及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
(四)準備書狀一件並將繕本叁份逕送被告另副知本院。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官 黃柄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