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9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0年度重訴字第908號原 告① 泰新木業地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B○○ 原 告② 凱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維倫律師 複 代理人 周俊智律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慧玲律師 複 代理人 周炳成律師 被 告① 品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D○○原名潘雪 法定代理人 壬○○ 樓 兼法定代理人③玄○○ 兼法定代理人②A○○原名彭文 兼法定代理人⑥黃○○原名彭文 被 告④ C○○ ⑤ 丁○○原名李玉 ⑦ 亥○○ 被 告⑧ 普紳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⑨乙○○ 被 告⑩ 卯○○原名曹瀞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⑪ 華理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⑫F○○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甲○○ 林添進律師 被 告⑬ 巳○○ 被 告⑭ 三孚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⑮申○○ 被 告⑯ 丙○○ 被 告⑰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天○○ 訴訟代理人 丑○○ 地○○ 宙○○ 戌○○ 寅○○ 辰○○ 辛○○ 同上 被 告⑱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維分公司(原名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未○○ 訴訟代理人 E○○ 複 代理人 午○○ 被 告⑲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國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G○○ 訴訟代理人 癸○○ 子○○ 訴訟代理人 李振生律師 被 告⑳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宇○○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92年2月1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又按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中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撤銷之,是中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不惟中止應終竣之事由發生時,不可不予撤銷,即在此項事由發生前,如法院認為有必要時,亦得予以撤銷,最高法院26年滬聲字第14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院前以前開被告A○○(原名彭文漢)、玄○○、C○○、丁○○(原名李玉靜)、巳○○涉有偽造有價證券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而被告A○○(原名彭文漢)、玄○○、C○○及丁○○(原名李玉靜)目前通緝中,以致前開中止應終竣事由尚未發生,惟依本件原告起訴之事實,既涉及開狀銀行與押匯銀行辦理信用狀之相關實務,非不得於本件訴訟程序釐清,揆諸前開判例意旨,本院應得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爰依首開規定並依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