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九二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4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九二五號 原 告 中央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興金 送達代收人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星堡酒業股份有限公司、甲○○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星堡酒業股份有限公司、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萬叁仟叁佰 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拾萬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 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萬玖仟玖佰伍拾柒元。(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靜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朱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