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重訴字第九四一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重訴字第九四一號
- 原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門分行
- 法定代理人
- 吳蕭宏
- 訴訟代理人
- 沈瑞豐
- 被告
- 彬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台北市大同區○○○路○段七三號六樓之一
- 被告
- 兼 右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住台北市大同區○○○路○段七十三號六樓之一
丁○○ 住台北縣土城市○○路○段一六四巷四弄二號三樓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借款,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及住所地分別在台北市大同區、嘉義縣、台北縣土城市,有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戶籍登記謄本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被告住所地、私法人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始有管轄權,本院並無管轄權,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青蓉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