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五四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五四號
- 聲請人
- 比利時商恩力電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馬克
- 訴訟代理人
- 李家榮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四二八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博文
┌──────────────────────────────────────────────────────┐│附表: 九十年度除字第一0五四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英商渣打銀行台北分│英商渣打銀行台北分│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壹拾陸萬貳仟壹佰│八四九九三│││ │行│行││捌拾柒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