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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三四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蔡政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三四號

聲請人
祐通通訊有限公司
聲請人
送台北縣新莊市○○路六巷三四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台北市○○街一三八巷二六號一樓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五三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蔡政哲

法院書記官 官碧玲~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五三八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國聯通信有限公司 │台北市第一信用合作│八十九年六月十日│捌仟貳佰伍拾元 │B0000000│││ │方持重│社儲蓄部│││0││└─┴─────────┴─────────┴───────────┴────────┴────────┴──┘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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