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三五○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三五○號
- 聲請人
- 振泓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四八四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法院書記官 黃瓊滿~F0~T48┌──────────────────────────────────────────────────────┐│附表:│├─┬─────────┬─────────┬───────────┬────────┬────────┬──┤│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振泓企業有限公司于│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信│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壹萬肆仟壹佰柒拾│HY一0一八一八│││ │家祥│義分行││伍元│七││├─┼─────────┼─────────┼───────────┼────────┼────────┼──┤│2│振泓企業有限公司于│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信│八十九年四月三十日│捌仟伍佰零伍元 │HY一0一八一八│││ │家祥│義分行│││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