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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三八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0 年 03 月 26 日
  • 法官
    陳秀貞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台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三八三號 聲 請 人 台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五0五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秀貞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秀妙 ~F0 ~T48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賀孟諾有限公司  │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台│八十九年八月十日   │貳拾伍萬肆仟伍佰│0000000 │  │ │ │         │北分行      │           │玖拾貳元    │        │  │ ├─┼─────────┼─────────┼───────────┼────────┼────────┼──┤ │2│賀孟諾有限公司  │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台│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  │壹萬貳仟柒佰叁拾│0000000 │  │ │ │         │北分行      │           │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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