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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一四七一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黃明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一四七一號

聲請人
大仁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葉慧貞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五二九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法院書記官 謝梅琴~F0~T48┌──────────────────────────────────────────────────────┐│附表: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大亞百貨股份有限公│萬通商業銀行南京東│八十九年八月九日│壹佰萬零柒佰貳拾│AI六九三八六六│││ │司│路分行││捌元│0││└─┴─────────┴─────────┴───────────┴────────┴────────┴──┘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明發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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