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一四七一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一四七一號
- 聲請人
- 大仁居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葉慧貞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五二九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法院書記官 謝梅琴~F0~T48┌──────────────────────────────────────────────────────┐│附表: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大亞百貨股份有限公│萬通商業銀行南京東│八十九年八月九日│壹佰萬零柒佰貳拾│AI六九三八六六│││ │司│路分行││捌元│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