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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一六二三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黃明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一六二三號

聲請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送達處所:台北一00郵政第三九-一一四三號信箱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五四五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法院書記官 謝梅琴~F0~T48┌──────────────────────────────────────────────────┐│附表:│├─┬───────────────┬──────────────┬────┬───┬────┬───┤│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種類│張 數│股數│備 考││號│││││││├─┼───────────────┼──────────────┼────┼───┼────┼───┤│1│佳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八二─ND─0000000─││壹│壹仟│││ ││七│││││├─┼───────────────┼──────────────┼────┼───┼────┼───┤│2│佳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八二─NX─0000000─││壹│壹佰柒拾│││ ││九│││陸││├─┼───────────────┼──────────────┼────┼───┼────┼───┤│3│佳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八三─NX─0000000─││壹│壹佰玖拾│││ ││一│││玖││└─┴───────────────┴──────────────┴────┴───┴────┴───┘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明發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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