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一六二三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一六二三號
- 聲請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送達處所:台北一00郵政第三九-一一四三號信箱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五四五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法院書記官 謝梅琴~F0~T48┌──────────────────────────────────────────────────┐│附表:│├─┬───────────────┬──────────────┬────┬───┬────┬───┤│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種類│張 數│股數│備 考││號│││││││├─┼───────────────┼──────────────┼────┼───┼────┼───┤│1│佳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八二─ND─0000000─││壹│壹仟│││ ││七│││││├─┼───────────────┼──────────────┼────┼───┼────┼───┤│2│佳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八二─NX─0000000─││壹│壹佰柒拾│││ ││九│││陸││├─┼───────────────┼──────────────┼────┼───┼────┼───┤│3│佳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八三─NX─0000000─││壹│壹佰玖拾│││ ││一│││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