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七三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七三號
- 聲請人
- 茂通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黃莉婷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八四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博文
┌──────────────────────────────────────────────────────┐│附表: 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七三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捷元股份有限公司葉│中國農民銀行信義分│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柒萬壹仟捌佰肆拾│AZ一二五九一三│││ │啟棟│行││壹元│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