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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一八四○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歐陽漢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一八四○號

聲請人
祥合紙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涂勝豐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五三七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歐陽漢菁

~B法院書記官 曾寶生~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五三七六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優越傳信股份有限公│中國信託銀行城東分│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貳仟零肆拾捌元 │B0000000│││ │司袁韻婕│行│││五││├─┼─────────┼─────────┼───────────┼────────┼────────┼──┤│2│大奇廣告股份有限公│中國信託銀行松山分│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貳仟零肆拾捌元 │BR0八一0四六│││ │司謝文貞│行│││一││└─┴─────────┴─────────┴───────────┴────────┴────────┴──┘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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