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一八四四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一八四四號
- 聲請人
- 緯裕印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五八一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吳素勤
~B法院書記官 柯金珠~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五八一八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信蓊汽車材料有限公│聯邦銀行營業部│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陸萬壹仟貳佰元 │0000000 │││ │司李信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