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九三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九三六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五○八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五日(原於九十年三月三日屆滿,因該 日為休息日,故以此日代之)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賴錦華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四 日 法院書記官 葛映嵐 ~F0 ~T48 ┌──────────────────────────────────────────────────────┐ │附表: 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九三六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時時樂食品企業股份│合作金庫城東支庫 │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肆萬陸仟捌佰貳拾│NL四五○一九○│ │ │ │有限公司 游汝謙│ │ │肆元 │三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