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九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1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九四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一九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鴻達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林秀娥 ~F0 ~T48 ┌──────────────────────────────────────────────────────┐ │附表: 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一九三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臺唐股份有限公司 │城東合作金庫 │八十九年六月五日 │貳萬零肆佰玖拾壹│NL─四九三九八│ │ │ │ │ │ │元 │九九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