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九六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九六二號 聲 請 人 佳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尚熙 代 理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五六七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謝明珠 法 官 劉又菁 法 官 孫曉青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袁以明 ~F0 ~T48 ┌──────────────────────────────────────────────────────┐ │附表: 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九六二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發德順有限公司劉明│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儲│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 │壹萬肆仟柒佰元 │DN二二五三七0│ │ │ │哲 │蓄部 │ │ │一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