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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二○八八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陳博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二○八八號

聲請人
普易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聰 住台北市○○○路二三一巷十九之二號二樓
訴訟代理人
莊心瑜 住
送達代收人
張文華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六之二號三樓B棟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九三二號公示催告。

二、附表編號1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屆滿,附表編號2所示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博文

┌──────────────────────────────────────────────────────┐│附表:   九十年度除字第二0八八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曾國欽│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八十八年十月二十日│貳萬柒仟陸佰貳拾│0000000 │││ ││限公司台北分行││伍元│││├─┼─────────┼─────────┼───────────┼────────┼────────┼──┤│2│曾國欽│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貳萬柒仟陸佰貳拾│0000000 │││ ││限公司台北分行││伍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書 記 官 蔡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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