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二○八八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二○八八號
- 聲請人
- 普易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聰 住台北市○○○路二三一巷十九之二號二樓
- 訴訟代理人
- 莊心瑜 住
- 送達代收人
- 張文華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六之二號三樓B棟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九三二號公示催告。
二、附表編號1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屆滿,附表編號2所示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博文
┌──────────────────────────────────────────────────────┐│附表: 九十年度除字第二0八八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曾國欽│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八十八年十月二十日│貳萬柒仟陸佰貳拾│0000000 │││ ││限公司台北分行││伍元│││├─┼─────────┼─────────┼───────────┼────────┼────────┼──┤│2│曾國欽│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貳萬柒仟陸佰貳拾│0000000 │││ ││限公司台北分行││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