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二一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5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二一五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五九三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玲玉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呂烱昆 ~F0 ~T48 ┌──────────────────────────────────────────────────────┐ │附表: 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五九三二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日鼎股份有限公司吳│第一銀行東台北分行│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捌仟肆佰捌拾陸元│RB0三六九二三│ │ │ │明皙 │ │ │ │一 │ │ ├─┼─────────┼─────────┼───────────┼────────┼────────┼──┤ │2│日鼎股份有限公司吳│第一銀行東台北分行│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壹拾壹萬陸仟柒佰│RB0三六九二三│ │ │ │明皙 │ │ │陸拾元 │三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