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二三○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二三○號
- 聲請人
- 菁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六○六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青蓉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六0六一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開銘鋼鐵企業股份有│臺灣省合作金庫古亭│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叁佰零玖萬柒仟叁│BW六七七二七九│││ │限公司張遠東│分行││佰陸拾捌元│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