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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三一八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謝明珠洪于智孫曉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三一八號

聲請人
啟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林政毅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六三五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法院書記官 袁以明~F0~T48┌──────────────────────────────────────────────────────┐│附表: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三一八號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會統企業股份有限公│華南商銀東台北分行│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柒萬貳仟肆佰零捌│0000000 │││ │司│││元│││└─┴─────────┴─────────┴───────────┴────────┴────────┴──┘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謝明珠

            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孫曉青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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