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三八五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三八五號
- 聲請人
- 謚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六四○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曾部倫
法院書記官 柯月英~F0~T32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擔 當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 金 額 │ 本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台幣) │ │ │ ├─┼─────────┼─────────┼───────────┼───────────┼────────┼────────┼──┤ │1│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松山分│八十九年九月八日 │八十九年九月八日 │捌萬捌仟貳佰元 │AA00七五一0│ │ │ │司黃世惠 │行 │ │ │ │三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