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三八九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三八九號
- 聲請人
- 網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仁坤
- 訴訟代理人
- 陳寶淑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五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秀圓
法院書記官 林蓮女~F0~T48┌──────────────────────────────────────────────────────┐│附表: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三八九號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新寶科技股份有限公│華南銀行南京東路分│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肆萬捌仟玖佰叁拾│AA六一六四六一│││ │司陳盛沺│行││元│一││├─┼─────────┼─────────┼───────────┼────────┼────────┼──┤│2│新寶科技股份有限公│華南銀行南京東路分│八十九年六月十二日│玖仟貳佰壹拾伍元│AA六一六四七九│││ │司陳盛沺│行│││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