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二四三二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二四三二號
- 聲請人
- 美商劭爾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住台北市○○○路九九號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六三○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曾部倫
法院書記官 柯月英~F0~T48┌──────────────────────────────────────────────────────┐│附表: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瑞昌置地股份有限公│台新銀行儲蓄部│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壹佰壹拾柒萬柒仟│SS一三0一八六│││ │司王聖惠│││肆佰柒拾壹元│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