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五五九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五五九號
- 聲請人
- 藍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居台北縣泰山鄉磚雅庴三之一號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六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法院書記官 袁以明~F0~T48┌──────────────────────────────────────────────────────┐│附表: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五五九號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連結機械股份有限公│交通銀行大安分行 │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玖拾肆萬伍仟元 │PC0二八八00│││ │司││││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