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五六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7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五六九號 聲 請 人 順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五七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王碧芳 法官 詹駿鴻 法官 高偉文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郭錦賢 ~F0 ~T48 ┌──────────────────────────────────────────────────────┐ │附表: 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五七五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中菱租賃股份有限公│台灣省合作金庫儲蓄│八十九年二月五日 │伍萬叁仟伍佰叁拾│BN五九八六一0│ │ │ │司 劉裕昭 │部 │ │叁元 │九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