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五八五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五八五號
- 聲請人
- 晴川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光福
- 代理人
- 陳寶玉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五八六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官 林麗玲
法院書記官 王宜玲~F0~T48┌──────────────────────────────────────────────────────┐│附表: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五八六0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正勝工程股份有限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敦│八十八年十月二十日│叁佰壹拾貳萬陸仟│AB一一0五九五│││ │司林紹武│南分行││伍佰肆拾叁元│三││├─┼─────────┼─────────┼───────────┼────────┼────────┼──┤│2│正勝工程股份有限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敦│八十八年十月五日│叁佰柒拾伍萬壹仟│AB一一0五八0│││ │司林紹武│南分行││陸佰肆拾貳元│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