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七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七號
- 聲請人
- 士潔服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三八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蔡政哲
法院書記官 官碧玲~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三八九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富臨極品│世華銀行民生分行 │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肆仟壹佰元│HA─九一二九六│││ │││││五││├─┼─────────┼─────────┼───────────┼────────┼────────┼──┤│2│顏鳳嬌│彰化銀行忠孝分行 │八十九年四月三十日│壹萬柒仟捌佰伍拾│RE─二四八七三│││ ││││元│九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