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七○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6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七○四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六二三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鴻達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林秀娥 ~F0 ~T48 ┌──────────────────────────────────────────────────┐ │附表: 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六二三二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1│亞旭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八八─NX─0000000─│ │壹 │貳佰肆拾│ │ │ │ │八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