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七七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7 月 03 日
- 法官李維心
- 當事人乙○○、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七七五號 聲 請 人 乙○○ 送達代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六九一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維心 附表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光華證券投資信託 鴻福基金 0二D00000 0 0000 股份有限公司 九五六七0 光華證券投資信託 鴻福基金 0二D00000 0 0000 股份有限公司 九五六八一 光華證券投資信託 鴻福基金 0二D00000 0 0000 股份有限公司 九五六九三 光華證券投資信託 鴻福基金 0二D00000 0 0000 股份有限公司 九五七00 光華證券投資信託 鴻福基金 0二D00000 0 0000 股份有限公司 九五七一一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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