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七九八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七九八號
- 聲請人
- 上德門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六二二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書苑
法院書記官 蔡梅蓮~F0~T40┌──────────────────────────────────────────────────────┐│附表: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上德門科技有限公司│合作金庫東門支庫 │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貳萬叁仟零貳拾伍│IB六四八六一0│││ │游秀惠│││元│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