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九八七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九八七號
- 聲請人
- 橡達真膠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六九八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法院書記官 郭錦賢~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六九八0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台林紙業有限公司 │中興銀行和平分行 │九十年一月五日│陸仟柒佰柒拾叁元│0000000 ││├─┼─────────┼─────────┼───────────┼────────┼────────┼──┤│2│大詠紙業有限公司 │安泰銀行和平分行 │八十九年十二月十日│伍萬零伍佰叁拾玖│0000000 │││ ││││元│││├─┼─────────┼─────────┼───────────┼────────┼────────┼──┤│3│冠厚企業有限公司 │土地銀行東台北分行│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壹萬貳仟肆佰貳拾│0000000 │││ ││││捌元│││├─┼─────────┼─────────┼───────────┼────────┼────────┼──┤│4│冠昱程有限公司│台北銀行永春分行 │九十年一月五日│伍萬壹仟伍佰貳拾│0000000 │││ ││││柒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