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二二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二二號
- 聲請人
- 大都會速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維儒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六七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蔡政哲
法院書記官 官碧玲~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六七四0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光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敦南分│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捌仟零貳拾肆元 │AR一六六一0七│││ │司│行│││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