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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五四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張明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五四號

聲請人
伸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六三七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明輝

法院書記官 周其祥~F0~T48┌──────────────────────────────────────────────────┐│附表: 九十年度除字第三0五四號│├─┬───────────────┬──────────────┬────┬───┬────┬───┤│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種類│張 數│股數│備 考││號│││││││├─┼───────────────┼──────────────┼────┼───┼────┼───┤│1│捷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八八─ND─0000000─││壹│壹仟│││ ││三│││││├─┼───────────────┼──────────────┼────┼───┼────┼───┤│2│捷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八八─ND─0000000─││壹│壹仟│││ ││五│││││├─┼───────────────┼──────────────┼────┼───┼────┼───┤│3│捷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八八─ND─0000000─││壹│壹仟│││ ││七│││││├─┼───────────────┼──────────────┼────┼───┼────┼───┤│4│捷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八八─ND─0000000─││壹│壹仟│││ ││九│││││├─┼───────────────┼──────────────┼────┼───┼────┼───┤│5│捷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八八─ND─0000000─││壹│壹仟│││ ││0│││││├─┼───────────────┼──────────────┼────┼───┼────┼───┤│6│捷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八八─ND─0000000─││壹│壹仟│││ ││二│││││├─┼───────────────┼──────────────┼────┼───┼────┼───┤│7│捷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八八─ND─0000000─││壹│壹仟│││ ││四│││││├─┼───────────────┼──────────────┼────┼───┼────┼───┤│8│捷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八八─ND─0000000─││壹│壹仟│││ ││六│││││├─┼───────────────┼──────────────┼────┼───┼────┼───┤│9│捷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八八─ND─0000000─││壹│壹仟│││ ││八│││││├─┼───────────────┼──────────────┼────┼───┼────┼───┤│0│捷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八八─NX─0000000─││壹│壹佰玖拾│││1││九│││壹││└─┴───────────────┴──────────────┴────┴───┴────┴───┘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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